昆明文物古迹是古人留给后人价值很高的财富,昆明旅游小编带您了解昆明文物;据小编了解到4月8日,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,公布新修订的,将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《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》。
昆明是国务院公布的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,《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于2012年施行。这次修订,以打造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品牌为基点,重点在明晰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职责、拓展保护对象、建立预先保护机制、落实保护经费、强化保护名录制度管理、保护与利用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。
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:历史城区、历史文化名镇、历史文化名村、历史村镇、历史文化街区、历史地段、历史建筑、传统风貌建筑,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山水环境、文化线路、历史环境要素,以及有关法律、法规中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。
涉及不可移动文物、地下文物、名人故(旧)居、传统地名、古树名木、工业遗产、非物质文化遗产、世界文化遗产、世界自然遗产、风景名胜等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执行。
昆明市实行
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。《条例》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,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程序批准公布为市级保护对象:
(一)能够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城区;
(二)保存比较完整、内涵较为丰富、特色明显,体现当地民族传统风貌特征的村镇;
(三)保留遗存较为丰富,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、地方特色,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段;
(四)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,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,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,但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建(构)筑物;
(五)体现地方自然山水格局、凸显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山水环境;
(六)与历史城镇村聚落密切相关,或者历史上长期作为城镇村生活、主要贸易、交通通道等,对城镇村格局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线路;
(七)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古井、围墙、石阶、铺地等环境要素;
(八)其他需要申报为保护对象的。
《昆明市
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》的修订实施,是昆明市全面提升“历史文化名城”品牌吸引力,培育城市文化气质,建设辐射南亚、东南亚区域性文化中心,打造兼容并蓄人文魅力之城的重要保障,将为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。
昆明文物、遗产需要每个人去宣传,爱护,用小爱传递大爱,行动起来吧!